为加强对学生下厂上岗实习、就业的管理,切实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使学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与企业接轨,确保我校学生顺利就业,提高就业安置率,实现高质量的就业目标,特制定此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就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实习生、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集思广益,努力拓宽实习、就业渠道,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创造我校“学以致用,人尽其材”的就业环境。 二、实习、就业安置原则 1、实习就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2、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 三、实施办法 1、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用工信息及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分别发布每次的招聘信息,并将文字通知教导处。 2、教导处对凡在校期间表现好、专业成绩优秀、专业技能强、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委员、以及在校内外举办的各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予以优先推荐,表现突出予以重点推荐。 3、在校期间严重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转化改过或处分未撤销者,学校将缓期推荐或不予推荐就业。 4、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与用人单位约定的面试时间,及时通知和组织报名学生参加面试。 5、招生就业办公室将最终入选名单通知教导处,并由班主任通知入选学生。教导处召集入选学生开会,交待离校的手续和要求。 6、招生就业办公室要做好下厂实习、就业前教育指导工作,开好行前会议,安排好护送学生到用人单位各项工作。 7、入选后尚未办理离校手续赴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教导处、班主任仍按在校生管理。 四、具体要求 1、学生应珍惜学校提供的实习、就业机会,积极报名参加用人单位招聘选拔。如学生三次或三次以上主动放弃选拔机会,拒不参加或入选后拒不到单位报到者视为不需要学校安置,按自主择业处理。 2、在实习期间,确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实习生无法继续实习的,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岗,应及时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核实同意后,方可返校重新推荐就业,也可选择自主择业。 3、学校将定期到实习合作单位回访,了解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收集用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的评价,为以后的教学、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4、学生一旦被录用,除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同意外,则必须按时前往确定的用人单位上岗,否则学校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并不再对其进行就业推荐或缓推。 5、上岗实习期间,要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刻苦专研精神,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和学校管理,认真学习、勤奋工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学校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不再安排实习就业。 6、上岗实习期间,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如学生在实习单位偷盗或经常旷工、迟到等被实习单位开除者,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学校不再安排实习就业。 7、如因学生自己的因素提出终止实习,经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方可返校,学校不再安排实习就业。 8、如学生不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于留校察看处分,缓发毕业证书,不再安排就业实习。 9、学生推荐就业实习后,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10、学生在企业实习、就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法,严格遵守工艺操作程序和安全程序。上岗实习期间,因实习生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设备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由实习生本人负责。 11、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出现的安全问题按学生参加的相关保险条例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2007年5月1日 |